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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 • 分享】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代理机构易错汇总
所属分类:[ 新闻动态 ]   发布日期:[ 2023-01-16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常犯的典型错误,包括以下几种:

01

代理机构对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不合理限定

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所有潜在供应商都有权购买招标文件。代理机构对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限定,属于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02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打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03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例如:招标文件将“提供合作并服务于文化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馈意见”设置为评审内容,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04

相设定最低限价

例如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该项规定未限制供应商的投标权与中标权,也未限制评审委员会认定无效投标的权利。但是,该项规定以平均报价为基础进行核算,容易导致供应商串通报价,从而规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

05

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缺乏合理性。

06

资格审查前置

例如: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要求供应商提供加盖公章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未提供,则拒绝向其提供招标文件,属于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07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评分因素,仅使用“好”、“较好”、“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集团简介

金正集团成立于2004年11月11日,总部位于山东省的政治、文化、教育中心--山东省济南市,目前已发展成为集工程造价,工程、货物或服务招标代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涉税业务,会计代理,土地登记代理、市政工程、旅行社、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等的大型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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