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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 • 分享】政府采购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招标(14)
所属分类:[ 新闻动态 ]   发布日期:[ 2022-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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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单位计划采购论文数据库查重服务,供应商来源单一,但是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也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应该如何执行?

答: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可以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要求自行采购,无须采购方式变更及公示程序。


问:某学校进行公开招标评审时,当地教育局称是学校主管部门,必须要由其单位派人现场监督,监督人员用手机对评审现场以及评标报告进行拍照并带走,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问:若采购人想更改采购项目名称并修改相应采购标的名称,是否可以发布更正公告?

答:采购项目名称的变更牵涉预算管理等问题,可能影响供应商的投标,采购人应当审慎对待。如确需变更采购项目名称,建议采购人发布终止公告,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问:某政府采购项目中,A供应商在网上了报名但在开标环节未参与。评审结束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请问该供应商质疑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参与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如果A供应商未参与该项目投标,便不具备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投诉的资格。



编辑|李子玥

文章|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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