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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 • 分享】政府采购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招标(13)
所属分类:[ 新闻动态 ]   发布日期:[ 2022-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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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规定,某政府采购项目(需公开招标)已设置为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还需要预留小微企业比例?

答:采购人应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的所有项目中,统筹预留该部分预算总额的60%以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采购人可通过设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分包、联合体投标等方式统筹落实上述政策要求即可。


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某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为了确保设备的合法来源,将授权作为评审条件而不是资格条件,是否可行?

答: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在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强制要求提供原厂服务,可在采购文件中对设备来源等提出明确要求,并由供应商作出承诺。


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货物类),是否可以允许大型企业参与投标,但提供货物的制造厂商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并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问: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时,是否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建立本系统(含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答: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原则上由各单位分别建立。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政策指导,也可统一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如何实施?

答:对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批量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应按内部管理办法以及内控制度要求实施。




编辑|李子玥

文章|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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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集团成立于2004年11月11日,总部位于山东省的政治、文化、教育中心--山东省济南市,目前已发展成为集工程造价,工程、货物或服务招标代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涉税业务,会计代理,土地登记代理、市政工程、旅行社、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等的大型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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