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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金正 • 分享】政府采购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招标(12)
所属分类:[ 新闻动态 ]   发布日期:[ 2022-08-30 ]

01


问: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对客观分的评分应当一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发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等问题的,应当要求评审委员会现场修改,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发现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02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抽中的评委之一是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03


问: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三家单位用同一品牌产品参与投标,无其他品牌参与,评标的时候是否可以继续评标?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若三家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为同一品牌,应按一个供应商计算供应商数量。由于参加竞争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废标。

04


问: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可完全由专家组成评标小组?

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要切实履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合理确定评审人员的组成,选派本单位人员或者委托有关专业人员担任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05


问:候选人被确定为中标(成交)人后,其他投标人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是否可以顺延中标(成交)结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质疑成立导致原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的,其他通过资格性、实质性审查进入评审环节的供应商达到法定数量时,可以顺延中标(成交)结果。

= THE END =

-集团企业发展部-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编辑:李子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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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集团成立于2004年11月11日,总部位于山东省的政治、文化、教育中心--山东省济南市,目前已发展成为集工程造价,工程、货物或服务招标代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涉税业务,会计代理,土地登记代理、市政工程、旅行社、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等的大型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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