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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 • 分享】政府采购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招标(10)
所属分类:[ 新闻动态 ]   发布日期:[ 2022-05-18 ]


01


问:同一品目的两个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合并抽取专家吗?

答:不同项目如果内容相同,为了便于组织和提高评审效率,可以合并选择一组专家负责评审。



02


:中央财政资金拨付到企业,企业承担项目实施需要进行政府采购吗?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相应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是政府采购主体,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03


:一个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设有技术偏离项和样品(或演示)评分项,如果在样品(或演示)环节发现样品的一项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同时,和投标人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应响应的技术参数不一致(投标人响应无偏离)。但样品或演示环节已经对此项进行扣分处理了,技术响应偏离表中此项技术参数是否也应相应做负偏离处理并进行扣分?

:评标中的得分应由评审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以上问题所述情况应视该投标文件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扣分处理。



04


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问:

(1)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2)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单位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厂家授权,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吗?

答:(1)将制造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

(2)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中标供应商签约前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




05


问:对于非招标方式如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的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代理单位(采购)负责还是由评审小组负责审查?

答:非招标采购中供应商的资格评审,应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由谈判(磋商)小组负责。



06


问:某高校的一个4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的项目资金为发改委立项批复的资金,是否需要执行以下要求?

请问:(1)此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吗?

(2)必须执行采购意向公示吗? 

答:(1)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程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但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相关规定


集团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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