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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分享】政府采购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招标(2)
所属分类:[ 新闻动态 ]   发布日期:[ 2021-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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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检测依据构成地域歧视吗?

问: 行业规范 (暂行技术文件) 与地方规范 (暂行规范性文件) 的协议标准及功能要求完全相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依据为地方规范的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所有标准功能一致,区别仅在于检测依据相差了一条地方规范)并作为实质性要求,这种情况是地域歧视吗?

答: 对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检测依据为地方规范的检测报告的做法本身不构成地域歧视,但是,如果要求提供特定地区、特定区域的检测报告则构成地域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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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将非强制性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条件或评审因素合法吗?

问: 单独将非强制性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条件或评审因素合法吗? 本人认为这类功能(标准)符合性检测报告应当是佐证材料,只有当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功能参数需检测报告才能佐证,或者要求的功能参数涉及强制性标准时,可以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提供不了则视为功能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而不能单独将这类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条件或评审因素,这样理解对吗?

答: 考虑到将非强制性检测报告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会增加供应商成本,财政部不鼓励这种做法。如果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的,非强制性检测报告与货物和服务质量确实相关的,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但不宜作为资格条件,在实践中要谨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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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履约保证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问: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1) 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只有工程才有质量保证金相关的规定,如果是货物或服务项目,是否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

(2) 如果不允许收取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 

答: (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律规定,因此不得收取。

(2)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的期限,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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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材料如何提供?

问: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提到,“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这是指只要互联网上能查到的资料 (比如营业执照、ISO等相关资质证书),供应商都可以不用提交纸质材料吗?

答: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提出,“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其意思是: 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比如投标 (响应文件)、纳税证明等,采购人不得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但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一些证照的原件进行核实,例如认证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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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废标如何处理?

问: 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一个集中采购项目,评标结果出来后尚未签订合同,供应商质疑无效后投诉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后又撤诉,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问题。那么,我们有两个问题:

(1)谁有权利废标? 可以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口头责令采购人废标吗?

(2)是由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吗?

答: 政府采购活动是采购人发起的,如果终止也应该是采购人终止。因此,宣布采购废标的应该是采购人。对于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如果财政部门认定其违法,应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采购人重新采购。采购人应该根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宣布废标,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也可以托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废标。

集团简介

金正集团成立于2004年11月11日,总部位于山东省的政治、文化、教育中心--山东省济南市,目前已发展成为集工程造价,工程、货物或服务招标代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涉税业务,会计代理,土地登记代理、市政工程、旅行社、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等的大型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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