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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政府采购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招标
所属分类:[ 新闻动态 ]   发布日期:[ 2021-11-02 ]

这样设置评审因素合理吗?

问:现有一政府采购项目,商务评审要求供应商具有A级纳税信用等级得2分。但取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必须经营三年以上。设置这项评审因素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置这一评审项违反上述规定吗?

答: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实践中,采购人应当结合实际需求,按照上述原则合理确定评审因素。A级纳税信用等级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如何计算招标文件发布时间?

问:假设一个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于2019年7月5日(周五) 9点前发布,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2019年7月5日~7月11日每日9点~16点,开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为2019年7月2日9点。根据以上情形,招标文件发售期是否满足5个工作日?另外,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上述情形的发出之日应该从,2019年7月5日还是7月6日起算?

答:(1)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不计算在发售期限内,发售期限应从次日开始计算。次日为周六,不是工作日,因此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应该从2019年7月8日(周一) 开始计算;

(2) 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不计算在等标期内,等标期应从次日开始计算,即从2019年7月6日(周六)开始计算。

供应商可以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吗?

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三)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这可以理解为供应商超经营范围但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 (不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超越一般经营范围而投标吗? 该供应商投标行为有效吗?

答: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招标文件也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则不能认定投标无效。


资格审查采用何种方式进行?

问:(1) 对于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公开招标) 和非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资格审查应为采购人审查还是评审小组审查?

(2) 采购人是否可以将资格审查授权给评审小组?

答:(1)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评标前的资格审查应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完成,不得委托其他人代替完成。采购人可以自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2) 非招标方式的资格审查由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负责。

将投标人的资质作为评审因素合法吗?

问:在集成项目中,货物众多,招标文件中将所投产品制造商的资质,比如ISO14000、重点实验室、国家科技进步奖、软件成熟度 (硬件为主)、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等列为评审因素,对每一个产品的制造商要求一些资质,这样合理吗?

答:根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您反映的情形应当结合具体项目判断,但是将投标人的资质作为评审因素原则上不符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集团简介

金正集团成立于2004年11月11日,总部位于山东省的政治、文化、教育中心--山东省济南市,目前已发展成为集工程造价,工程、货物或服务招标代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涉税业务,会计代理,土地登记代理、市政工程、旅行社、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等的大型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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