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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政策的异化
所属分类:[ PPP咨询 ]   发布日期:[ 2017-07-17 ]

谨防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政策的异化

2017年7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上提出,“要拿出更多优质资产、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入各类投资,回收资金继续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实现良性循环”。随即,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规范有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1266)号】。

领导讲话和发改委文件公开后,PPP业界迅速展开相关热议,各方面均根据自己的理解,以不同方式大力宣传推广该政策。然而,笔者王老先生感觉目前异化政策的风险极大。简单通俗地说,政策异化主要是两个方面,即资产低估和高估。

一、以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必须严防通过资产低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这种情况的预期是显而易见的,各个单位都对国有资产流失保持了高度的警惕。而讲话和文件本身,就已经强调了相关问题。

如,1266号文件明确,“要在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开展相关工作。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还是十分完善的,包括综合类、产权管理类、清产核资类、资产评估类、企业类等几大方面,超过数十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做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PPP模式在基层单位,相对理解不够透彻,诸多观点不同程度的影响了PPP模式操作的规范性,这就难免在操作中给不法分子产生可乘之机,再加上PPP操作流程较长,涉及环节较多,在国有资产维护方面存在着较大风险。

解决这一问题,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主要通过几个方面的努力:

1.存量资产的界定和评估工作必须公开透明,运作规范

2.PPP操作中必须确保相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全过程参与

3.社会资本的招采必须确保公平公正,操作规范,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公开,便于社会监督

4.公开必须做到双层次,一是在相关单位内部,二是面向全社会,从而确保公开监督的实质效果

二、以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必须严防通过资产高估,造成类金融融资租赁,造成变相地方政府借债

资产低估较为容易理解,但是随着43号文系列(本人认为,50、87等文件,都是控制地方债务的文件,可以成为43号文的补丁或系列)文件发布,地方融资渠道更加规范化,同时地方政府又面对资金需求,在地方政府融资驱动力较强的当下,也就不得不防止资产高估的问题。

资产高估的操作思路,无非是将相关存量价值做出高估,甚至远远高于其价值,同时约定相关政府付费,从而实现通过资产置换社会资本向政府支付资金,解决政府建设项目对资金的需求,政府通过PPP模式,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逐步偿还社会资本资金费用。这种情况,从操作上看有点像近几年已经被叫停的融资租赁相似,实质上看,则是变相增加地方政府债务。

虽然以PPP模式政府付费,存着在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中一般公共支出10%的限制,但是,一来这种操作依据不是规范的PPP,而是借着PPP的外在形式进行实际融资;二来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在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时,通过调整支出增长率等“技巧”,人为扩大承受能力,也会造成实质的地方政府债务增加。

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同样采取防止资产低估的相关措施以外,必须加强对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审核。我国目前对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审核,基本处于地方财政部门自做自审的状态,这非常不利于风险防范,建议增加上级财政部门复审的环节。

 

总之,目前相关讲话和文件,都给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带来了政策机遇,但是,王老先生在此呼吁各相关单位,切不可一哄而上,更不能在操作中动歪脑筋,在发改委做出倡导的同时,财政部不妨发布细化控制管理的文件,PPP领域的两大部委结合,严格规范相关操作,方能实现政策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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